国内司法实践对于悬赏广告作了肯定探索: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发布的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<中国合同法>若干问题的讲解(二)》第3条中规定,悬赏人以公开方法声明对完成肯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,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,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。合同编参考境外立法例,在吸收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,对悬赏广告规范的基本规则作了规定,为规范悬赏广告行为、处置悬赏广告纠纷提供了基本依据,并为悬赏广告规范的丰富和进步奠定了民事基本法上的基础。
依据本条规定,悬赏广告的构成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:一是以公开的方法作出声明。公开的具体方法,可以是通过广播电视、报纸期刊或者网络等媒介发布,也可以是在公众场合发传单、在公开的宣传栏张贴广告等。二是悬赏人在声明中提出明确的需要,即要完成特定行为。声明对于该需要,要有具体、明确的表达,不可以含混不清。三是悬赏人具备支付报酬的意思表示,即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给付肯定报酬。悬赏人应当对报酬的形式、给付方法等作出明确的表达;假如报酬是给付资金,应当明确资金的币种、数额等。对于满足以上条件的悬赏广告,完成该特定行为的人可以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,悬赏人不能拒绝。
引使用方法条
中国民法典